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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年教師助教制度實施辦法
(試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為貫徹落實《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幹意見》(教高﹝2012﹞4号)精神,充分發揮優秀教師在教學工作中的示範指導作用,有效提升青年教師的教學水平,全面提高本科教學質量,學校決定進一步完善青年教師助教制度,明确助教和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,确保青年教師助教制度落到實處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通過助教工作的鍛煉,培養青年教師的教學基本功,規範青年教師的教學行為,促進青年教師盡快提高業務水平與教學能力。在全校實施青年教師助教制度,各學院要根據以下要求和原則,結合學院自身實際和學科特點,積極探索各具特色的工作模式和具體實施辦法。
第二章 基本要求
第三條實施對象:
無高校課堂教學工作經曆的“教師崗位”編制青年教師;
經各學院組織進行教學效果考核,認為有必要參加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師;
自願參加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師。
第四條所助課程類型原則上必須是核心課程。
第五條助教周期至少為所助課程完整運行二輪次。第一輪次不允許助教授課;助教參加教務處組織的青年教師教學業務基礎培訓合格後,在第二輪次,方可申請參加學院的“首次開課教師上崗培訓”,可安排參加所助課程授課工作,授課學時應不超過所助課程總學時的三分之一。
第六條青年教師要成為主講教師,必須經過助教周期且考核合格。
第三章 助教工作
第七條助教工作職責
(一)虛心向指導教師學習,了解所助課程在專業培養計劃中的地位和作用,了解教學管理和運行的規章制度。
(二)全程旁聽指導教師的課堂教學,掌握課程的教學内容、教學重點及難點講授,熟悉并掌握教學各環節的基本要求和方法。
(三)協助指導教師準備教學資料,承擔與課程相關的讨論課、習題課的組織與管理,批改作業、輔導答疑,協助指導教師做好期中、期末考試的組織和試卷評閱工作,輔助指導教師進行課程相關的實踐教學内容的組織與管理工作。
(四)積極參加學院開展的教學研讨活動。
(五)積極參與指導教師負責的課程建設、課件制作、教改教研等工作。
(六)虛心接受指導教師的指導、測評、檢查、監督和批評,及時向指導教師反饋教學信息。
第八條助教工作考核
(一)承擔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師按學期向學院提交聽課記錄、輔導答疑記錄、助教工作記錄、學期總結等材料,材料提交前須經指導教師簽字認可。
(二)各學院可針對青年教師所從事的學科(專業)教學特點,明确其必須考核的内容及要求,組織專家對青年教師履行助教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,考核結果在學院通報,并報教務處備案和公示。
(三)考核不合格者,學院協同教師本人分析原因,延長助教工作期限或調整崗位等。
第四章 指導教師工作
第九條指導教師聘任
(一)指導教師原則上由師德高尚、教學經驗豐富、治學嚴謹、學術造詣較深,教學效果好的、具有較強責任心的教授、副教授擔任,指導教師原則上應為所助課程的主講教師。
(二)指導教師由各學院負責聘任、解聘和考核。
第十條指導教師職責
(一)關心青年教師的師德修養,培養青年教師樹立勤奮、嚴謹、求實、創新的教風以及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的獻身精神。
(二)制定青年教師的培養計劃,指出努力方向與具體任務。
(三)充分發揮傳、幫、帶作用,指導青年教師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學環節以及教學基本要求,了解教學管理和運行的規章制度;指導青年教師掌握助教課程的教學内容、教學重點及難點,明确該課程在培養計劃中的作用,熟悉課程教學的基本要求;指導青年教師結合課程的内容、特點,運用多種教學方式與手段、現代教育技術,鼓勵并指導青年教師大膽進行教學改革實踐,提高教學質量。
(四)檢查青年教師的教案、備課、講課、批改作業、指導實習及指導設計等教學環節。
(五)在青年教師講授課程時随堂聽課,并做到課前檢查備課情況,課堂做好記錄,課後進行評議總結。
第五章 實施方案
第十一條各學院要結合本辦法精神,制訂本學院《青年教師助教工作具體實施辦法》,做到目标明确,職責清楚,措施到位。結合各自實際,建立客觀全面且易于操作的工作考評機制,全面評價助教以及指導教師的工作績效,并建議給與一定教學工作量認定。具體實施辦法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讨論通過後組織實施,并報送教務處備案。
第十二條各學院按教務處工作要求,每年定期确定和報送工作情況和考核結果,包括應該參加助教工作青年教師名單、通過助教工作考核青年教師名單。教務處将集中公示各學院助教工作開展情況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